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佳里區葉先生問:我太太平時需開車,但一直沒時間去上駕訓班考駕照,去年底她一如以往跟我借車,一時疏忽闖紅燈撞傷一名機車騎士,導致對方大腿骨折,要求賠償六十萬,我太太名下沒有財產,沒想到對方說我是車主,應該要連帶負責,請問這有道理嗎?

答: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至五款、第五項及民法第一八五條,分別有明文規定:「汽車駕駛人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:一、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。二、領有機車駕駛執照,駕駛小型車。三、使用偽造、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。四、駕駛執照業經吊銷、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。五、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。…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,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,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。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,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,不在此限。」、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。造意人及幫助人,視為共同行為人。」
依前開法令規定,葉先生明知妻子並未持有駕照,仍將汽車借其駕駛,即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五項等保護他人即用路人公共安全之法律。葉先生將汽車交由沒有駕照的妻子駕駛,其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幫助行為,結合妻子之過失侵權行為,均為造成該名機車騎士受傷之共同原因,而依照目前司法實務見解(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○五八號民事判決參照),葉先生亦應負擔連帶賠償責任,受傷的機車騎士可以向葉先生夫妻任一人請求給付全部之賠償金額。
(作者/李合法律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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